第16章 桑戴克的王牌(第6/7页)

“因此,我认为,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是清白无辜的。我也恳请各位根据面前的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说完,安斯提走回了座位,此刻旁听席上传了一阵欢呼声。随即,法官打了个禁止的手势,整个法庭立即再次变得鸦雀无声,只有墙上的壁钟还在滴滴答答地响着。

“杰维斯,鲁宾得救了!肯定得救了!”吉布森激动地小声跟我说道,“他们现在也肯定觉得鲁宾是无辜的了。”

“再耐心等等吧,”我回答说,“宣判结果很快就出来了。”

赫克托站了起来,转头朝陪审团瞪了瞪眼,似乎想要对他们催眠一样。接着,他用一种极为真诚而又坚定的语气开始了他的演说:

“法官阁下和尊敬的陪审团,就像我之前说的那样,本案展现了人性最丑陋的一面。对此我也无须再提,想必你们已经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现在我要做的跟对方律师一样,也是将重要的内容再次总结一下,揭开诡辩下的阴谋,将事实真相呈现给大家。”

“其实这个案子的情况非常简单。简单来说就是,有人用复制的钥匙打开了保险柜,偷走了里面的贵重物品。除了保险柜的主人以外,保管过保险柜钥匙的还有两个人,因此这两个人都有机会去复制这把钥匙。当主人打开保险柜时,他发现里面的钻石不翼而飞,而且还发现了一枚拇指印,而这枚拇指印就属于保管过钥匙的其中一个人。而主人在最后一次关上保险柜时,里面并没有这枚拇指印。这是一枚左手拇指的指印,而拥有这枚指纹的人又正好是个左撇子。各位,证据如此明确,可以说是铁证如山,我相信只要是思维理智的人都不会提出质疑。而且我认为,只要是思维理智的人,都会得出这样的唯一结论。那就是,在保险柜里留下拇指印的人就是那个偷走钻石的人。毫无疑问,保险柜中的拇指印正是本案被告的指印,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被告就是盗走钻石的人。”

“确实,辩方对于这一明显的事实也给出了一些新奇的解释。辩方给出了一些牵强附会的所谓的科学依据,又向我们展示了一些诡异的戏法。我觉得,这些东西更适合到戏院的舞台上去娱乐观众,而不是在我们严肃的法庭来哗众取宠。或许这一展示能让大家在沉闷的法庭解解闷。对方的这种展示其实也是很有意义的。这让我们看到,一个简单事实也可以通过一些高超的手段被扭曲和歪解。除非你认为这起盗窃事件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恶作剧,而这个爱开玩笑的罪犯是一个聪明绝顶、博学多才和有着高超技艺的家伙,否则的话,根据事实你唯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保险柜是被告打开的,然后被他盗走了里面的钻石。那么现在,在座的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作为人民安全和幸福的守护者,我恳请你们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我相信唯一正确的判决就是判被告有罪,犯有被控告的罪行。”

赫克托讲得慷慨激昂,陪审团听得也是全神贯注。陈述完之后赫克托回到了座位,而陪审团的目光都转向了法官,好像再问:“法官大人,我们该信哪边所说的话?”

法官表情沉着冷静,手上翻动着自己的笔记,仔细参考和比较双方的证据,并时不时地在一些证据上标了一些记号。看完之后,他抬起头来,神情庄重,用一种极具说服力的语气对陪审团说道:

“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就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再来逐一分析每一项证据了。证据和陈词你们也都清楚地看到和听到了。而且,辩方律师对于证据已经做了非常详细而具体的分析和比对了,其过程是相当公正而清楚的。所以我在这里就不再做多余的重复陈述了。现在,我只是想对本案稍微做一些点评,希望对各位做出最后的判决有帮助。”

“不用解释各位都应该能看得出,控方律师说辩方律师所给出的科学依据是牵强附会的,控方的这种说法显然是一种误导。辩方陈词中唯一涉及科学依据的就是两位专家的陈词。罗伊医师和桑戴克医师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站在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推断和分析的。”

“对所有证据总结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正如辩方律师所说的那样,整个案子最终就归结于一个简单的问题:‘在霍恩比先生保险柜中发现的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所留下的?’如果是被告留下的,那么就意味着保险柜被非法打开的那段时间被告是在场的;而如果不是被告留下的,那么就意味着被告跟钻石被偷没有任何关系。而你们其实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而我必须提醒你们的是,各位,本案的判决权完全在你们的手上,我的观点仅供参考,你们必须自行判断,最后判决可以依照,当然也可以完全忽略我的观点。”

“现在让我们通过手上的证据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这枚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留下的。首先,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枚指纹是被告留下的?能证明这一点的证据有:这枚指纹的纹路和被告指纹的纹路相同,并且两枚指纹的疤痕也是相同的。我们没有必要计算这种巧合的概率有多大;只要这枚血指印是一枚真真正正的指印,那么就可以毫无疑问判定这枚指纹是被告当时留下的。但是,辩方认为这枚血指印并不是一枚真指印,而是借助工具伪造的,也就是说这是假指印。”

“那么现在就有一个更明确的问题了:‘这枚指印到底是一枚真指印还是一枚伪造的指印?’我们先想一想手上的证据。首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它是一枚真的指印?对此控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虽然两枚指纹纹路相同,但并不能证明血指印是一枚真的指印,因为伪造的指纹跟原来的真指纹的纹路本来就是相同的。因此,控方只是假设这枚指纹是一枚真指纹,然而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这枚指纹是伪造的呢?”

“这倒是有些证据。首先,两枚指纹的尺寸大小就有问题。同一根手指,不可能印出大小不同的两枚指纹来。其次,就是印这枚清晰指纹所要使用的工具。窃贼一般不会随身携带墨板和滚筒,到了现场把自己的指纹清晰地印下来。另外,这枚指印上有一小块白印。这块白印跟指纹模内的指纹上的白印一模一样。而指纹模上的这块白印是由于纸张原因偶然留下的。如果这枚血指印不是故意伪造的,这种巧合又该怎么解释?最后一点,指纹模曾神秘消失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奇怪地物归原主。以上证据都能够充分说明这枚血指印是伪造的。另外,桑戴克刚才已经向我们证实了,伪造指纹其实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