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结果(第6/8页)

然而整体说来,被解放的奴隶确实获得了一些土地(虽然没有他们朝思暮想的“40英亩地加一头骡子”),农奴也变成了自耕农,虽然他们的一部分土地被地主夺去,特别是在商品农业不断扩大的地区。(但是在黑土带中央地区,农民损失的土地较少,甚至有人还增加了一些土地。)事实上,旧的村社保存了下来,甚至强化、壮大了。村社不时进行公平的土地再分配,小农经济因之得到保护。所以地主更加倾向于出租土地、收取田租,而非从事他们感到更难进行的农产品生产。至于俄国的地主贵族和庄园主人,如托尔斯泰笔下的罗斯托夫(Rostov)伯爵和契诃夫(Chekhov)笔下的雷奈夫斯卡雅(Ranevskaya)夫人,他们是否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将自己改造成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家,而不是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农场主人[这却是沃尔特·司各特(Walter Scott)最得意的生活模式],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不过,如果说“普鲁士模式”未被有系统地全盘接受的话,那么“美国模式”也未被采纳。要采取这些模式必须要有一个由小农场主组成的大群体,这些小农场必须是以企业模式经营的,而且基本上是种植棉花、烟草、蔬菜等经济作物。种植经济作物必须要有一块最低限度面积的土地,大小则视作物不同而异。内战后的美国南方,“经验证明,农人每年收成如不足50捆(每捆约500磅),他是否还有利可图,就非常令人怀疑了……一个人若不能赚至少八捆或十捆,根本就难以维生,更谈不上追求生活品质。”[21] 所以大部分自耕农仍选择种粮食来养家糊口,如果他们的土地够多,足以养家的话;若土地不多,不足以养家,他们就出卖劳动力以弥补不足的部分(他们不仅土地少,经常也没有牲口,没有大车)。在自耕农内部,毫无疑问,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发展成为商业性的农场主,到19世纪80年代,这部分人在俄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得阶级之间的区分受到压制,例如美国的种族主义和俄国顽强坚持的有组织村社。使得农村当中那些完全商业化和资本主义化的人士,多半是外地商人和贷款者(商业公司和银行)。(在俄国,农奴解放产生的结果——从自由主义观点看有点啼笑皆非——确实是将自耕农带出政府的法律王国,使他们正式服从农民的习性,而这种习性对资本主义远非有利。)[22]

所以,无论是奴隶制度的废除还是农奴的解放,均未使“农业问题”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顺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甚至究竟是否能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也颇令人怀疑,除非是在那些已具备发展资本主义农业条件,并处于奴隶制或农奴制经济边缘的地区,例如得克萨斯州、(欧洲的)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的一部分地区。在这些地区我们可以看到“普鲁士模式”或“美国模式”正在演进。当贵族大庄园转变成资本主义企业之时,有时他们可因失去奴隶或农奴劳动力而获得赔偿[在捷克农村,施瓦森贝格(Schwarzenberg)家获得220万盾(Gulden)的赔偿,洛布科维茨(Lobkowitz)家得到120万盾,瓦尔德施泰因(Waldsteins)家和李希滕斯坦因(Alois Liechtenstein)家各得约100万盾,金斯基(Kinsky)家、迪特里希斯坦因(Dietrichstein)家、科洛雷多——曼斯费尔德(Colloredo-Mansfeld)家,各得约50万盾]。19世纪70年代初期,庄园贵族在捷克农村里拥有43%的啤酒厂、65%的制糖厂和60%的酒厂。当地需要密集劳力的农作物不仅使雇用农工的大庄园发了财,也使土地较多的农民致了富。(在19世纪第三个25年,以匈牙利为例,约0.6公顷的土地,如果用作牧场,只需要一个劳动日;如果种牧草,则需要6个劳动日;如果种谷类作物,则需要8.5个劳动日;如果种玉米,则需要22个劳动日;如果种马铃薯,则需要23个劳动日;如果种块根植物,则需要30个劳动日;如果做花圃,则需要35个劳动日;如果种甜菜,则需要40个劳动日;如果做酒坊,则需要120个劳动日;如果种烟草,则需要160个劳动日。)[23] 在匈牙利,农民占有主导地位,寸土全无的农奴获得的只是自由,没有半片土地。[24] 将农民区分成富农、贫农和赤贫农的情形,在先进的捷克农村也可看到,山羊的头数也可反映这项事实。山羊是穷人拥有的典型家畜,1846—1869年间,山羊的数量整整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以农村人口计算,平均每人的牛肉产量也增加了一倍,这反映出城市食品市场需求的增加。)

然而在强制性劳动根深蒂固的核心地区,例如俄国和罗马尼亚(农奴制度在这两国的寿命最长),农民阶层却相当一致,有同病相怜之感(除非因民族、国籍不同而有隔阂),他们都表现出相同的不满,也都潜伏着革命的种子。他们或是在民族压迫下,或是由于缺少土地、种子而变得软弱无力,他们只得忍气吞声,就像美国南方农村中的黑人和匈牙利平原上出卖劳动力的人一样。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传统的农民却可能成为更可怕的力量,特别是通过村社把他们完善组织起来之后。19世纪70年代的大萧条,开创了农村动荡和农民革命的时代。

如果采取一种“更为合理的”解放形式,是否就可避免这种情况呢?谁也无法肯定。有些地区为了给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创造条件,而采取一种更为一般的程序,即采取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法律形式:将土地变成个人财产,使土地像其他东西一样,成为可以自由出售的商品,而不是简单地出张告示,宣布全盘废除强制性劳动制度。然而其结果跟上述结果大同小异,就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从理论上来说,这个演进过程在19世纪上半叶已广泛实施(见《革命的年代》第八章),但从实践情况来看,1850年后这个演进过程又因自由主义的胜利而得到极大加强。这意味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旧有村社组织的解体,即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教会等非经济机构所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或没收。这项活动在拉丁美洲进行得最激烈,也最残酷。例如,19世纪60年代胡亚雷斯统治下的墨西哥和独裁者梅尔加雷约(Melgareio)统治下的玻利维亚(1866—1871)。经过1854年革命后的西班牙以及统一在皮埃蒙特自由机制领导下的意大利,也都曾发生这类大规模事件,而且在自由主义经济体制高奏凯歌的所有地方,也都发生过此类事件。自由主义勇往直前,即使在那些政府致力于维护村社组织和集体土地的地方,自由主义依然所向披靡。阿尔及利亚的法国当局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其穆斯林臣民的村社财产,尽管拿破仑三世(在1863年元老院法令中)认为,“凡有可能及条件成熟的地方”,便应在穆斯林社群中正式确立私人土地所有权。1863年措施的实际效果,是首次允许欧洲人用钱购买土地,不过这项措施远不同于1873年的法律,还不是土地大批转让的宣言。1873年的法律(于1871年大暴动之后实施)要求立即将当地地产转让给有法国合法身份的人,这项措施“除了对(欧洲)商人和投机商有利外,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25] 政府支持也好,不支持也罢,反正穆斯林的土地终究都进了白人殖民者和地产公司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