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二)(第5/12页)

可以确信,在利息的问题上,恺撒跟他那一派的人抱着同样的看法。在他有关债务的纪事中,只提债务人以其财产抵债之事,关于取消利息,则保持缄默,或可视之为一种默然自责。但他也像任何党派领袖一样,不可能直接拒斥他那一派传统的原则——尤其是他在决定这个问题的时候,是还未出发前往伊庇鲁斯之前,而非在法萨罗大胜之后。对合法秩序与财产的破坏,可以说只是得到他同意而已,并非由他创始,但取消一切债权,则断然遭他拒绝。结果是债务人比债权人尤为愤怒,凯利乌斯和多拉贝拉因之掀起不自量力的叛乱,迅遭压服;这件事倒该说是恺撒信誉的证明。

破产的新法律

但恺撒并不限于只对债权人做一时的帮助,他还以立法者的身份来减低资本的可怕力量。最重要的是一个伟大的法律公理的宣布:自由不是像财产一样的物品,而是人永恒的权利。这个权利只有国家才有权剥夺犯人的,而债权人则无权剥夺债务人的。在不成文法中加入这个原则或许是受埃及与希腊更为人道的立法所影响,而跟罗马较早时期关于破产的法令完全相反——乃是恺撒的大贡献;自此以后,这个原则便一直保持下去。

依照早期的罗马法律,凡不能还债者,就成为债权人的奴隶。波特利亚法(Poetelian law)曾做了小幅度的改善,就是如果债务人因暂时拮据,而非真正无还债能力,则可将财产让与债权人,由是保持自由。但对真正无偿还能力的人,则基本上五百年来的法律仍然未变。直接以债务人的产业抵债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发生,即债务人死亡,或已放弃其公民权,或失踪。使不能偿债者得以正式地将产业让与债权人了事——而不论是否足以抵债——是恺撒的功劳;而我们现代的破产法规定,就是依此而来。如此,债务人得保持他为人的自由(尽管在名誉与政治权利上有所减损),而开始新的经济生活;以前的债权人只有在不导致他再度经济破产的情况下,才得以向他讨债。

高利贷法

这位伟大的民主派如此从资本的力量中解放了人的自由,然后,他再进一步,用贷款法规来限制资本的过度力量。他并不想否认他对利息的厌恶。为意大利的贷款,他订下一个最大数,每个资本家所能贷的款项与他在意大利的地产成正比例,或许是地产价值的一倍。在此法公布后,若有违犯者,视同罪犯,交由特别陪审委员会处置。

如果这些规定得以实行,则每个意大利商人都被迫成为地主,而以利息维生的资本家阶级势将在意大利完全消失。间接地,无还债能力而实际上为债主经营的地主也减少了,因为债主若想继续放债,则必须买地。从这个事实可以看出,恺撒不是想恢复旧时对利息的禁止,而是允许它在某种限制之内存在。

很可能他的借贷最高额法规并不仅限于意大利,而且也用于各行省;同时,意大利与各行省也都订下最高税率。月息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利息不得课利,利息超出本金之后,不得再要利息——这些规定,是由鲁西乌斯·卢库卢斯在小亚细亚省首先规定(可能是以希腊—埃及为模板),他的继任者中较佳的几个则遵行。不久,这种规定也由其他行省的总督采用,最后,在公元前50年,由元老院的命令,各行省共同采用。卢库卢斯的这种法规能够未遭割损而成为帝国法的一部分,并成为罗马与现代关于利息的立法之基础,可能也是恺撒之功。

恢复农业

与限制资本力量并行的是恺撒着力于恢复农业,使之达到对国家最有益的状态。为此目的,必须更优良的警察管理与法律管理。在此之前,意大利没有一个人感到自己的生命与财产是有保障的。罗马的雇佣兵队长,在他们的一帮人没有帮助首都处理政治问题时,就变成了匪盗,在伊特鲁里亚的森林作奸犯科,或任意搜刮村庄。现在,这种情况结束了,而受益最大的莫过于农民。恺撒的公共工程也具有类似的用意。例如,从罗马通过亚平宁山脉至亚德里亚海的大道,就是为了刺激意大利内陆的运输,而富奇内湖水位的降低,则为嘉惠马西农夫。除此之外,恺撒还采用了直接使农民受益的措施。例如,意大利的畜牧业主,雇用的牧人至少必须三分之一是自由出身的成年人,由此使盗匪受到限制,而同时,自由身的无产阶级也因之获得一个谋生的职业。

土地分配

由于恺撒在任执政官时就对土地问题有了经验,因之在这方面能比提比利乌斯·格拉古更正确。他并未不计一切代价——包括反财产的革命(而以法律名目为掩饰)——来试图恢复小农的地位。相反的,他像一切真正的政治家一样,把财产——或公众视为财产的东西——的安全视为一切政治箴言中的第一条,也是最不可破坏的一条;只有在这个箴言的范围之内,他才寻求改善意大利小农的命运;他认为小农的问题也是国族的根本问题。

尽管如此,他还是有许多事待做。每一种私有权,不论是称之为财产,或继承权,不论是起于格拉古或苏拉,都受到他无条件的尊重。另一方面,恺撒恢复了二十人委员会,由此对意大利的土地权做严格的编制(连最小的土地浪费与疏忽都不可),然后,他把意大利所有的公地都标列出来,包括在宗教团体手中,而法律上属国家所有的,而以适合农耕的方式分配。阿普利亚的夏季牧场与撒姆尼的冬季牧场,凡属国有的,一律保留为公地;如果这些土地不足分配,则由公款购买意大利田庄;这个措施,至少也是统领的计划。

在选择新的农民时,自然先为老兵们预留名额;如此,由征兵而对国家造成的负担反而变成尽可能有益于国家的措施了,因为恺撒征的兵是来自无产阶级,现在则使他们成为农民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荒芜的社团,如维爱和卡佩纳,似乎优先派遣新殖民)。恺撒规定新的土地所有者在二十年之内不得让渡其所有权;这是一个恰当的中庸办法,因为如果给予他们完全的买卖权,则大部分分配的土地不久又会回到大资本家之手,而如像提比利乌斯·格拉古和苏拉那样,规定永远不可出售,则终亦形同具文。

市政制度的改革

政府一方面积极铲除意大利国民生活中的病态因素,并强化健康的因素,另一方面,新的市政制度则试图给新的君主国以适当的社团生活,使国家最优良的分子活跃起来。公元前49年为阿尔卑斯山南高卢、公元前45年为意大利所颁发的市政命令——后者成为未来的基本法——显然有两种用意:一,清除各社团的一切不道德分子,尽管尚未运用警察的干预;二,彻底禁止集权,在社团中的活动有完全自由,有选举他们自己的行政官之权,对于民事与刑事审判,具有虽然有限但确定的权利。当然,在集会结社的权利上受到限制,而其限制与警察法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