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难来自于落后和封闭圆明园罹劫150周年祭(第3/3页)

现代文明的核心是重估人的价值,是人的自由和尊严的逐步提升和相应的保障制度的建立。臣民任由主子杀戮,公民可不能随意侵犯。在这次战争中,对人的价值认知的差距也暴露无遗。

例如,让法国兴师动众的马赖被杀案件,既惨无人道,又违反条约。据1874—1909年间在中国海关工作的美国学者马士(Morse, Hosea Ballou)在其公认的权威著作中指出,1853年马赖到广西西林传教:

“最初,他很受到本地知县的款待,甚至还受到他的鼓励。但在1856年2月24日,他却被继任的知县所逮捕并且被钉上脚镣,收进监狱;在25日,他从狱中被提出审讯,并遭受拷打,这种拷打照例是用来强迫中国犯人招供的;27日,他又遭受跪在铁链上的酷刑;28日,他被放入囚笼去处死,这种囚笼是用来吊死罪犯的;但因为他到29日还没有死,于是他就被斩首,尸体也被残酷地脔割,丢给狗吃了。”31

至今还有一些人撰写的文章,强调马赖在西林县做了不许教徒拜祭祖宗和奸淫妇女、勾结土匪等罪恶。其实,前者是信仰问题,无拳无勇的马赖不可能强迫教徒不祭拜祖宗;后者早已被杀害马赖的署理知县断定与马赖无关。叶名琛在1858年1月17日的奏折中说:

“据署西林县知县张鸣凤禀称:咸丰六年……二月间,据尖客村团长禀报,有匪徒马子农等到村,妖言惑众,纠夥拜会,并奸淫妇女,抢劫村庄……随将马子农拿获到案,据马子农供,系广东人……与札开马神父名既不同,籍亦不合……则其非马神父可知。”32

按照法理,这个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公正审理,没有理由施加酷刑。拷打、站笼、砍头,按照19世纪的文明进展,绝对是耸人听闻的野蛮行径。从70年代开始,不少中国的维新先驱也严厉谴责了这些野蛮刑罚,清政府终于在1900年后的新政予以废除。更重要的是这违反了两国之间的条约。1844年10月订立的中法《黄埔条约》规定,法国人只准在五口通商的双方“议定界址内”活动,“法兰西无论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远入内地,听凭中国官查拿,但应解送近口法兰西领事官收管;中国官民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法兰西人,以伤两国和好。”33 马氏到西林传教,是违反条约的行为。但把他处死,显然是西林地方官员违反了应把拘捕的法国人解送领事的条约义务。与马赖一道遭受酷刑的还有25位中国教徒,其中两位被处死。大清帝国的官员尚未懂得人的价值。《孝经》假借孔子的名义说:“天地之性,人为贵。”但随即申明:“人之行,莫大于孝……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人是父母和君王的附属品。何况在宗法专制体系下,人的权利及其保障制度的建立从未提上议事日程。在如是传统熏陶下,出现此般现象,顺理成章。

有一种论调:这些是不平等条约,没有必要遵守。问题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着想,必须考虑不遵守的后果。如果你的实力等于或超过对方,这好办,迫使对方谈判修改条约。如果你仍然处于弱势,老老实实改革和发展自己是唯一出路!假如你干了违反人道和亵渎文明的蠢行,死不认错无法增加一分正义的光彩。

21世纪,全球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一百年,至多不超过二百年,随着互免签证成为各国常规,人可以在各国自由居住和工作,国界大约只剩下地理意义,中国人梦寐以求的大同世界也许就会呈现在人们面前。作为饱受侵略和压迫的国家,中国人应该记住历史。不过,应该如实记住:苦难不仅来自外来侵略者,更来自自己的落后和封闭。

2010年9月6日星期一

刊登在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文史参考》2010年10月号(上),圆明园专刊第12—16页,10月5日北京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