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十二怒汉》与陪审团(第4/7页)

《十二怒汉》问世以来,给这部电影“挑刺”的法律人很多。地位最高者,要数现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索尼娅· 索托马约尔。2010年,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邀请索托马约尔出席该院法律电影节,并委托她指定一部经典法律电影与师生共赏。大法官选中的,就是《十二怒汉》。

电影放毕,索托马约尔发言称,《十二怒汉》对她意义重大。当年,正是剧中那位欧洲归化移民(11号陪审员)对陪审团制度的溢美之词,促使她下定决心,选择法律为终身职业,并最终成为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女性大法官。

“不过,我在下级法院任法官时,经常提醒陪审员们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至于电影里的某些情节,根本就是想当然,并不符合实际。”在索托马约尔看来,像8号陪审员那样自己买刀调查的行为,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发生。要是被法官知道,不但8号陪审员将被替换,整个陪审团也可能被解散。

除“带刀”行为外,不少法律人也对一名陪审员说服十一名持相反意见陪审员的可能性存疑。实证研究表明,这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从未发生过。当然,编剧们都喜欢这样的“反转”,电影《陪审团里的女士们》(Ladies of the Jury )、《我们是陪审员》(We’re on the Jury )和《吉尔德斯利夫的倒霉一天》(Gildersleeve’s Bad Day )中,均有类似情节。

不过,也有法律人认为,艺术必然超越现实,对戏剧作品没必要较真,相反,再没有一部电影像《十二怒汉》这样,将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诉讼原则阐释得如此形象,并深入人心。这部电影提醒观众,“当一个人的生命攥在你手里时,你是否愿意独立思考,哪怕做一点点的怀疑”?电影试图传递的价值观也很明确:不屈不挠的怀疑精神和尊重事实的态度,才是美国如此强大的原因。

但是,问题来了。《十二怒汉》这部电影,到底是证明陪审团制度非常管用,还是不太靠谱呢?支持者会说,当然管用!正是剧中十二人的集体智慧,成功挽救了一名无辜者的生命。不过,若回顾8号陪审员说服众人全程,读者也绝对有理由反问:在这个案子中,到底是凭一己之力力挽狂澜概率大,还是将被告匆匆定罪概率大?毕竟,一单生意、一场球赛、一顿热饭,都可能让某位陪审员作出草率决断。就连8号陪审员自己,也在第二次表决前表示,如果所有人坚持定罪,他也就“随大溜”了。更何况,电影展现的毕竟是一起谋杀案,关系到是否判处死刑,若只是盗窃或抢劫,涉及三到五年徒刑,8号陪审员还会不会坚持到底?其他陪审员还能容忍一耗再耗吗?结论可想而知。

前已述及,中国电影《十二公民》被认为是对《十二怒汉》的成功“本土化”改编,但该片一大“败笔”,就是剧中8号陪审员的身份设定:一名在职检察官。在适用陪审制的国家,法律人基本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原因就在于,制度设计更重视公民的生活经验和理性判断,不希望他们过分受某位“内行”的影响或引导,哪怕是朝着“正确”方向的引导。试想,观众好容易看到十一个人在一个人的理性指引下接近真相,结果,镜头一转,那人却是检察官。这种“绝地反转”,恐怕是更小概率事件。当然,评价一个制度是否靠谱,不能只看影视作品。要想系统了解陪审团制度,还是得看它的历史流变和现实争议。

从五百零一人到十二人

其实,无论捧到天上,还是黑入尘埃,都很难完整描述陪审团制度全貌。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它的产生、发展、蜕变、衰败、重生,都并非源自顶层设计,而是蕴含于历史与文化本身。即使在当代美国,也很难说有一个成型的“美国陪审团制度”。联邦政府、哥伦比亚特区,乃至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陪审团机制。陪审团一定得是十二人吗?是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是否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定?各州法律规定迥异。制度乃历史产物,若想通盘把握,只能求诸历史,了解其源自何处,待去何方。

英文“法官”(judge)一词又有“判断”之意,意味着司法权即判断权。然而,上古社会并无职业法官,对凡人俗事做判断是神灵才能行使的特权。及至希腊时代,雅典以抽签方式选出六千名三十岁以上公民充任“审判人”(heliaia),凡遇具体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重大程度,少则五百零一人,多则一千五百人,以票决形式作出裁断。哲人苏格拉底就因教唆青年信仰新神,被五百零一名雅典公民以三百六十票对一百四十一票判处死刑。

然而,雅典式“民主”只是昙花一现。在黑暗的中世纪,国王虽会委派官员支持审判程序,但这类官员既缺乏足够权威,又没有作出决断的专业能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所谓“审判”,更多是雪冤宣誓、神判、决斗等非文明方式。

所谓雪冤宣誓,类似自我诅咒,被指控者手触武器或家畜发誓,若手被武器或家畜所伤,则说明其说谎,将被判刑处置。至于“神判”,更是荒唐,又分火审、水审、面包审或抽签审等。火审要求受审者将手放入滚烫热水,或被烙铁触碰,几日后,伤口溃烂即有罪,反之则无罪。水审是将被告推入水中,浮在水上即是有罪,沉入水中说明无罪,理由是“水会接纳无辜者,排斥有罪者”,问题是,等把无罪者捞起,许多人已淹死,只好又把原告丢下水。至于面包审,更是荒唐,要求被告一口吞下一个面包,噎住即为有罪。决斗就更好理解了,由于人们相信神灵会站在胜者一方,所以被告可申请与原告决斗,取胜则无罪。

当然,古人也没那么愚蠢,单靠指天发誓、下水过火是不够的,还得有被告的若干族人、邻居担任“辅助宣誓人”(compurgators),证明被告所言非虚,确属无辜,再决定是否采纳“神判”结果。这些辅助宣誓人,虽有证人色彩,但因被赋予少许判断权限,被视为现代陪审团的前身。

到公元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禁止神职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神判”,这一审判模式随即被废止,职业法官逐渐走上历史舞台。那时英国实行分权而治,别说法官,就连国王都受教会、贵族、领主制约,法院承继旧制,召集十二名本地居民,先决定是否起诉,再决定是否定罪。这样一是发挥他们了解当地风俗民情、被告平素表现之优势,二是据此抵御宗教、地方势力干预。至于为什么是十二人?有人说源自希腊神话,有人将之归因于耶稣有十二门徒,究竟如何,尚无权威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