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作为社会总资财的一个特殊部门或作为维持国民资本的费用的货币(第6/11页)

第二,通过这种留意,银行方面就能保证自己不发行超过国内流通所能吸收和使用的纸币。当银行在较短的时间内观察到某个客户在大多数情况下的还款完全等于银行向他垫支的款额,那就可证明银行贷给他的纸币额并没有超过他在无银行贷款时为应付不时之需所必须保留的金银币数量,从而可以证明银行发出去的纸币额,也未曾超过国内在无纸币的场合所应流通的金银币数量。债务人还款的经常性、正规性和数额足以表明银行方面垫支的数额并没有超过顾客在无借贷时所必须以现金形式保留以应付不时之需的那部分资本,也就是说,并没有超过顾客在无借贷时所必须以现金形式保留,使得他的其余资本可继续不断使用的那部分资本。在这种场合下,只有这一部分顾客的资本,在相当长时期内,继续不断以铸币或纸币时而收回、时而付出。如果银行垫支的数目普遍超过了他的这部分资本,在短期内,他的一般偿还数额就不可能等于他所垫支的数目。就银行的金柜说,这种来往的流入,不可能等于这种来往的流出。银行垫支的纸币,因为超过了在无纸币垫支时顾客会不得不以应付不时之需的金银币数量,很快就会超过在无纸币时国内流通的全部金银币数量(假定商业状况保持不变),因而超过了国内流通所能够容易吸收和使用的数量,这种过剩的纸币不久就会回到银行来兑换金银币。这第二种好处,与第一种好处相比较,同样是实在的,但不像第一种好处那样被苏格兰各银行完全了解。

当部分地通过贴现票据的便利,部分地通过现金账户的便利使任何一国的有信用的商人免除保持部分资金不用,作为应付不时之需的现款的必要时,他们从银行和银行家所能合理预期的帮助也就到头了。为银行和银行家自身利益与安全着想,它们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不能再做什么了。为银行本身利益着想,商人的流动资本不能全部贷自银行,即使大部分也不行。因为商人的流动资本,虽继续以货币的形式时出时入,但全部收回的时候,距离全部付出的时候太远了,要在短时期内符合银行的利益,使偿还的数额等于垫支的数额,那是办不到的。至于固定资本,就更不应该大部分贷自银行了。比方说,制铁家建立铁厂、铁炉、工场、仓库、工人住宅等的资本,又比方说开矿家开坑掘井、排除积水、建筑道路车轨的资本,土地改良家开垦荒地、排除积水、修筑围墙、建农舍、厩舍、谷仓等必要建筑物的资本,都不宜大部分贷自银行。固定资本的收回,比流动资本的收回缓慢得多。固定资本一经投下,即使投下的方法非常适当,亦要经过许多年才能收回。这样长的时间,当然不利于银行。固然,企业家可以很适当地使用借入的资本进行他的大部分计划,但要使债权人不吃亏,债务人应持有充分资本,足够保证(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债权人资本的安全,足够使债务人的营业计划纵使失败,亦不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这样对债权人才算公道。然而,即使如此,非数年不能偿清的借款,仍以不向银行借贷为上策。那最好提出抵押品,向那些专靠利息为生的私人借贷;因为他们不想投资营业,但愿把钱供给有信用的人,数年不还,亦未尝不可的。不取抵押品,无须印花费、律师费,就以货币贷入,而偿还条件又像苏格兰银行肯接受的那么简单的银行,对于这样的商人企业家来说,当然可说是最方便的债权人。不过,像这样的商人,对于这样的银行来说,却是最不方便的债务人。

二十五年来,苏格兰各银行所发行的纸币,至少也十足地等于国内流通界所易容纳的数额了。对于苏格兰各种事业,银行的帮助已经是尽了全力了,为银行本身利益计,它们只能办到这样。而且事实上,它们的营业,已有些微过度的地方。因为这种过度,银行方面已经吃亏了,至少,利润是减少了。在这一种营业上,经营规模只要略微过度,便不免有此结果。不幸,逐利常情,得陇望蜀,商人们、企业家们还以为未足,他们以为银行信用事业,可任意推广,推广银行信用事业,除了增添少数纸张费以外,用不着增添什么费用。他们埋怨银行理事先生们眼光狭窄、态度畏葸。他们说,银行信用事业还需扩充到和国内各种事业的扩充相称的程度。他们所谓的事业推广,是指把事业推广到超过他们自己的资本或能够凭借抵押品向私人借得的资本所能经营的范围。他们以为,他们短少的资本,银行有设法供给的义务。他们觉得,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全部资本,银行是理当供给的。但银行方面的意见不同。于是,在银行拒绝推广信用的时候,有些企业家想出了一个法门。这个法门,在一段时期中,显得对他们很适用,虽所费大得多,但其有效性却和极度推广银行信用事业无异。这法门就是大家知道的循环划汇。不幸的商人,在濒于破产的时候,往往利用这种办法。由这办法取得资金,在英格兰是行之已久了。据说,上次战争期间,因营业利润极大,商人们往往不度量自己的资本,把事业过分推广起来,于是,这种循环划汇的办法大为流行。后来,这种办法又由英格兰传入苏格兰。在苏格兰,商业是有限多了,资本亦有限多了,所以这办法传入苏格兰后,比较起来,愈见流行。

这种循环划汇办法,在一般实业家心里,当然都很明白,似乎没有说明的必要。但本书读者未必都是实业家,而且,这种办法对于银行的影响,即使一般实业家也似乎不大了解,所以,我将设法来作尽可能明了的说明。

当欧洲野蛮法律还没有强迫商人履行契约的时候,商人间形成一种习惯,即赋予汇票以非常的权利,使得以汇票(尤其是定期很短不过两三个月的汇票)进行借款,比以任何其他种证据都容易成功。汇票到期,承兑人若不能立即照付,他马上就算破产。于是持票人可制作成拒付证书,持向出票人索款。如果出票人也不能立即照付,亦就算破产。又如果汇票在未到期以前,辗转流通,或以购货,或以借款,迭经数人之手,这些人各在票背签署名号,作为签保,这些人就也对这汇票负完全责任,如果汇票到了自己面前,自己不能立时照付,也马上被宣告破产。这种惯例,将近二百年来,已为欧洲各国法律所采纳。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即使信用有疑问,但因汇票期限如此短促,多少对持票人是一种保障;虽然他们都有破产的危险,但不见得在这短促期间内,他们都会破产。房子已经倾斜了,不能持久了,今晚就会倒塌吗,不见得吧,我姑且冒险住一晚——这是倦行者的心事,正好比喻汇票持有人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