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绝对地租(第5/5页)

例如,在大规模畜牧业中,和作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变资本相比,所用劳动力的总量是非常微小的,这一情况似乎可以用来断然驳斥如下的说法:按百分比计算,农业资本比非农业的社会平均资本推动更多的劳动力。不过,这里应当指出,我们在阐明地租时,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出发点的,是农业资本中生产主要植物性食物,即生产各文明国家中一般主要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亚·斯密已经证明(这是他的贡献之一),畜牧业中的价格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决定的,并且一切不是为生产主要生活资料(例如谷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平均来说也是这样。在这里,价格是这样决定的:例如,一块土地用作畜牧业的人工牧场,但这块土地同样也可以变成有一定质量的耕地,那末,这块土地的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这种程度,足以使这块土地和一块质量相等的耕地提供相等的地租;在这里,谷物地的地租就会参加决定牲畜的价格。因此,拉姆赛曾正确指出,这样一来,通过地租,通过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也就是,通过土地所有权,牲畜的价格就被人为地提高了。 “由于耕作的扩大,天然牧场的面积对于提供食用牲畜已经不够了。一大部分耕地,必须用来饲养牲畜,所以牲畜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这种程度,即不仅能对饲养牲畜使用的劳动进行支付,并且要和这种土地作为耕地时一样,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能够得到利润。荒野地上饲养的牲畜,和最好的耕地上饲养的牲畜,在同一个市场上,就会按各自的重量和质量,以同样的价格出售。这种荒地的所有者从中得到利益,按照牲畜价格相应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1节) 在这里,与谷物地租不同,级差地租是有利于较坏土地的。 绝对地租说明了一些现象,这些现象乍看起来使人感到,地租只是由垄断价格引起的。为了进一步说明亚·斯密举的例子,我们可以拿挪威的某一森林的所有者来说,这种森林没有经过任何人工经营,因而不是森林营造的产物。如果这种森林的所有者从一个由于英国的需要而采伐木材的资本家那里得到地租,或者他自己作为一个资本家来采伐木材,那末,在木材上,他除了得到预付资本的利润外,还可以得到一个或大或小的地租。这个地租就好象纯粹是对这个纯粹自然产物的垄断加价。但是事实上,资本在这里几乎只是由投在劳动上的可变资本构成,因此也比其他的同量资本推动更多的剩余劳动。因此,和那些构成较高的资本的产品相比,木材价值中包含着无酬劳动或剩余价值的一个更大的余额。所以从这种木材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又可以有一个相当大的余额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反过来说,也要承认,在木材的采伐很容易扩大,也就是说,木材的产量能够迅速增加的情况下,需求必须有非常显著的增加,木材的价格才会和它的价值相等,无酬劳动(超过作为平均利润归资本家所有的部分)的全部余额,才会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 我们曾假定,新耕种的土地,质量比最后耕种的最坏土地还要差。如果新耕种的土地较好,它就会提供级差地租。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却正好是地租并不表现为级差地租。在这里,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新耕种的土地比最后耕种的土地差些,或者一样好。如果差些,那末,这个问题已经研究过了。因此,还要研究的,只是一样好的情况。 我们在考察级差地租时已经阐明,随着耕作的进步,无论一样好甚至更好的土地,还是较坏的土地,都同样能够成为新的耕地。 第一,因为在级差地租上(以及在一般地租上,因为甚至在非级差地租上,也总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土地的肥力,和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否允许这块土地的耕种能按照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提供利润和地租),两种条件发生方向相反的作用,它们时而互相抵销,时而交替地起着决定的影响。市场价格的上涨,——假定耕作的成本价格没有下跌,换句话说,假定技术上的进步没有形成一个扩大耕作的新要素,——能够促使人们去耕种那些以前由于位置而被排挤在竞争以外的比较肥沃的土地。或者,对那种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来说,市场价格的上涨,能够使它的位置的优越性提高,从而使它的较小的生产能力得到补偿。或者,没有市场价格的上涨,位置也能通过交通工具的改良,使较好土地进入竞争,例如,我们在北美拥有大草原的各州,就可以到处看到这种情况。在古老的文明国家,这种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虽然在程度上不能和殖民地相比。威克菲尔德曾正确指出,在殖民地,位置有决定的作用。所以,位置和肥力的互相矛盾的影响和位置因素的可变性(位置因素会不断归于平衡,会发生不断渐进的趋于平衡的变化),会交替地使一样好、较好或较坏的土地同旧的耕地发生新的竞争。 第二,随着自然科学和农艺学的发展,土地的肥力也在变化,因为各种能使土地的要素立即被人利用的手段在发生变化。因此,法国以及英格兰东部各郡以前被视为坏地的轻质土地,最近已上升为头等土地。(见帕西的著作)另一方面,有的土地所以被看作坏地,并不是由于它的化学构成,而只是由于某些机械的、物理的障碍妨碍着它的耕作,所以,一旦发现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它就变为好地了。 第三,在所有古老的文明国家中,各种历史的和传统的旧关系,例如以国有地、公有地等形式,纯粹偶然地把大片大片的土地排除在耕种之外,这些土地只是逐渐地被耕种的。它们的耕种次序,既不取决于它们的土质,也不取决于它们的位置,而是取决于一些完全外在的情况。只要研究一下英国公有地的历史,看看这种公有地怎样通过圈地法陆续转化为私有财产而被开垦,那就再没有比下面这种怪诞的设想更为荒唐可笑的了:似乎有个现代农业化学家,例如李比希,指导着这个序列的选择,似乎他标明了某种土地由于它的化学性质而适于耕种,而其他的土地则被排斥在外。其实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倒是进行偷盗的机会,即为大地主们的占有提供的似是而非的法律借口。 第四,把人口增加和资本增加在某一时期所达到的发展程度对土地耕作的扩大带来一定的、即使有伸缩性的限制这个事实撇开不说;再把各种暂时影响市场价格的偶然情况,例如连年的丰收和歉收的影响撇开不说,——土地耕作面积的扩大总是取决于一国资本市场和营业状态的整个情况。在资本紧迫时期,即使未耕地能给租地农场主(不管他付不付地租)提供平均利润,也不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入农业。在资本过剩时期,即使市场价格不上涨,只要其他方面具备了正常的条件,资本就会涌到农业上来。那些比一向耕种的土地还要好的土地,事实上只是由于位置的原因,或者由于一向不能突破的、使它不能被人耕种的限制,或者由于偶然的因素,而被排挤在竞争之外。因此,我们只好经营那些和最后的耕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但在新的土地和最后的耕地之间,始终存在着开垦费用上的差别,并且它们是否会被开垦,还要取决于市场价格和信用关系的状况。只要这种土地以后实际进入竞争,在其他情况不变时,市场价格又会下降到它以前的水平,于是,新耕种的土地也就会和质量相当的旧土地提供同样的地租。这种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假定,在赞同这一假定的人那里,是用他们尚待证明的假定,即最后的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点去证明的。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去证明,最后建筑的房屋即使出租,除了提供真正的房租外,不会提供任何地租。事实上,它在提供房租以前,当它往往长期空着的时候就已提供地租。正如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能提供相应的追加收益,因而会象第一次投资那样提供同样的地租一样,那些和最后的耕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也能以相同的费用,提供相同的收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质量相同的土地怎么会陆续被耕种,而不是要么全部耕种,要么一块也不耕种,以免引起普遍的竞争。土地所有者总想取得地租,也就是说,总想不花代价而获得什么东西;但资本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满足他的愿望。因此,土地互相之间的竞争,不是取决于土地所有者是否让它们去进行竞争,而是取决于有没有资本可以在新的土地上同其他的资本进行竞争。 只要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是垄断价格,那末,这种垄断价格只能是微小的;同样,无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有多大,在正常条件下,绝对地租也只能是微小的。因此,绝对地租的本质在于: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它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在工业上,这些不同的剩余价值量,会平均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分配在作为社会资本的相应部分的各个资本上。在生产上需用土地时,不论是用于农业上还是用于原料的开采上,土地所有权都会阻碍投在土地上面的各个资本之间的这种平均化过程,并攫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否则这一部分剩余价值是会进入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过程的。这样,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资本家阶级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这里假定,农业资本比非农业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推动更多的劳动。差额有多大,或者这个差额一般是否存在,这取决于农业和工业相比的相对发展程度。按问题的本质来看,随着农业的进步,这个差额必然会缩小,除非同不变资本部分相比,可变资本部分减少的比例,在工业资本上比在农业资本上更大。 这种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那里,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即原料是完全没有的;并且在那里,——除了那些很大一部分资本是由机器和其他固定资本构成的部门以外,——必然是最低的资本构成占统治地位。正是在这里,在地租似乎只是由垄断价格产生的地方,需要有非常有利的市场状况,使商品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或使地租能和商品的剩余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相等。例如,渔场、采石场、野生林等等的地租,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