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五四、鲁迅与胡适(第2/5页)

三、相关的还有革命问题。

先生称:“鲁迅倾心革命,胡适倾心改良”,这个概括大抵上是不错的。

不过,首先得弄清楚的是,革命在鲁迅那里是什么意思?他说过:“‘革命'是并不稀奇的,惟其有了它,社会才会改革,人类才会进步,能从原虫到人类,从野蛮到文明,就因为没有一刻不在革命。”显然,鲁迅的革命观,是包括了先生说的改良在内的,所以他又有“大革命”和“小革命”的说法,小革命即指渐进式的改革。但是,当世上的人们都大叫着“活不下去了”的时候,他是赞成和拥护革命的。自辛亥革命以来,他经历的太多了,只是被称作“革命”的都是假革命;就像他说的,革命前是奴隶,革命后反而成了奴隶的奴隶了。但正因为这样,他才会主张一切都得从头来过,也就是说,得有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他反对把革命描述为非常可怕的事,“摆着一种极左倾的凶恶的面貌,好似革命一到,一切非革命者就都得死,令人对革命只抱着恐怖。”他对革命的理解,我以为是充分的,用他本人最简洁的话来概括,就是:“革命并非教人死而是教人活的。”仅仅在做革命的奴隶,还是不做奴隶而革命这一点上,便把他同胡适,以及后来以各种方式宣告“告别革命”的尊贵的学者区分开来了。

“革命”这个词,首先是资产阶级发明的,正如“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一样,理论上如此,实践上也如此。为什么要革命?因为有巴士底狱。一个如此坚牢的监狱般的社会,如果不给毁掉重建,如何可能“改良”?托克维尔著《旧制度与大革命》,明白地指出,大革命来源于旧制度,革命的规模和手段其实是早经旧制度预设好了的。所以,那个时代的人,深明革命是属于他们的自由权利,因此必须把它写进大宪章。著名的法国《人权宣言》,列述各项受保障的人权,其中之一,就是“对压迫的反抗”。这就是革命,即洛克说的“革命的人权”。既然革命乃基本人权之一,就意味着它是夭然合理的。“人民主权”理论其实说的也就是这个意思。我们可以任意谴责假“革命”之名的各种暴力性政治行为,但是对于革命本身,又有什么权利去否定它呢?

四、民主与法治。

先生特别看重“规范”的民主,“制度化”的民主,也即民主宪政。在信中,先生说这“规范”是五四所确立的,其实是不确的。五四处在礼崩乐坏的阶段,运动中没有人会考虑到给政府修宪,将民主法制化。其时的民主,意谓平等、自治,就像“科学”一样,惟是一种精神,观念,不“规范”的运动。正是在这样的民主的感召下,才有了对抗政府的行动,有了平民教育,有了“神圣劳工”的新崇拜,以及嗣后的劳工运动。知识分子以此埋葬了知识分子,这在历史上是很带戏剧性的事。那时候,“立宪政治”是受冲击、受批判的对象。陈独秀就认为,它是十九世纪的过时的事物,不但不能保障人民的信仰、集会结社和言论出版“三大自由权”,反而沦为“一班政客先生们争夺政权的武器”。他说:“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政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是以立宪政治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多数国民之自动,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共和宪政,非政府所能赐予,非一党一派人所能主持,更非一二伟人大老所能负之而趋。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绝非一物。”所以,他主张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取代立宪政治,实质上要的是先生说的“实质民主”,也即“直接民主”。这样的民主,可否实行另当别论,但至少在五四时期是一种普遍的现念。后来到了抗战期间,陈独秀提出“大众的民主革命”反对“国社主义”及“格柏乌政治”,与五四时期的民主思想一脉相承,但毕竟未能完全脱离党派政治的理论框架;即使如此,以未脱羁囚的在野之身而言政治,挑战苏联及共产国际霸权,无论如何是可敬佩的。

“好政府主义”者的胡适,受先生推许的地方很不少,大的方面,当是在五四初期狠狠地“破”了一下以后,转到“立”的上面,即帮助国民党政府设计并实行民主宪政,慢慢“改良”。实际的情况如何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十多年后,在抗战时期,才在各种政治力量的促成之下,发起"宪政运动"。主持修宪工作的最高首脑,也即党的最高首脑蒋介石,这是决定一切的。经过几番折腾,各种委员会成立过了,各种会议开过了,却是无疾而终。此间的一些言议,如“结束党治”,“保障人民思想、言论、结社、出版等自由”之类,包括胡适的主张人民参政,规定政府权限等,不能说没有一定价值,就是不能实行。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为胡适们一致承认的前提,即一切通过政府。这是一个政治悖论。胡适们徒有拯救“党国”之志,其奈政府专制腐败何,结果意欲“改良”而不能,反倒愈“改”愈“劣”等到《中华民国宪法》出台,不出三年,这政权就一命鸣呼了。

也许,鲁迅确如先生所说,重“实质民主”而轻“形式民主”。但是,说到根由,却并非如先生说的那样,是出于对规范的民主缺乏认识。早在留日时代,他就在先生指为不怎么高明的那两篇文章中批判过“国会立宪”之说了,大概这与他自觉为“奴隶”而非“公民”的角色认知有关,也与以“精神界之战士”的使命自期有关,因为他实在不是那类专家型学者或政治智囊人物,根本无须了解那样成“套”的“规范”。此外,这也跟他对政府的构成,也即国家的性质的看法有关。国民党的所谓“国民政府”,根本不是像美国那样的民选政府,而是在“清党”大屠杀之后建立起来的,靠所谓的“党军”和特务政治撑持的,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流氓政府。 1927年以后,鲁迅多次论及

“流氓”,看来,他是跑到民主的背后窥测与捣乱去了。在中国现代政治辞典中,“流氓政治”与“民主政治”实在是绝好的一副对子。总之,他不会与这样的政府沾边儿好政府沾边的儿,“好政府”也不沾边儿。在一次演讲中,他已经表明得再清楚不过了:“偏见如此,”他说,“所以我从来不肯和政治家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