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节 向奸商大踏步迈进(第3/5页)

此前,欧阳佟一直认为,朱丽依背后的那棵大树,是岳衡市市委副秘书长林志国,现在,他的看法有些改变了,林志国虽曾为陈运达的秘书,在官场的关系,确实不可小视。但以他在江南官场的资历,要想成就一个朱丽依,恐怕还是差点实力。现在,知道朱丽依背后出现一个王才新,欧阳佟才开始明白了。当年,朱丽依在雍州市广告界出道的时候,林志国还只是省委办公厅的一名普通干部,王才新却是雍州市副市长。从时间上推算,或许正是那时候,朱丽依以雍州都市报记者的身份认识了王才新,并且得到王才新的照顾,成为广告新星。后来,朱丽依之所以胆敢独自出来开广告公司,也完全可能是王才新在背后支持。

欧阳佟指着王才新的名字说,这个人,你给我盯紧一点,要多派点人盯。无论他做了什么,见了什么人,你全部进行录像,如果可能的话,对于他常用的电话进行录音,必需的设备,可以购置。

贾宇革原本遵循一个原则,只接受命令,不问为什么。但这一次,他有点忍不住,在他看来,欧阳佟给出的命令,并不十分明确,便问道,你想证实什么?欧阳佟想了想,说,这事,只能你一个知道,都不准告诉他们。像这个人职位这么高,在官场这么多年,肯定有一屁股的屎,我就是要把他屁股上的屎搞个清楚明白。至于这些资料怎么用,我还没有想清楚。

欧阳佟没有想清楚的只是要不要制造这场地震。

贾宇革说,其实,我那里有这个人的一些资料。欧阳佟有些不相信地看着他,问,你怎么有他的资料?贾宇革说,你忘了?我曾经告诉你,有一个高官叫我调查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欧阳佟哦了一声,说,原来是他?贾宇革说,是的。他和那个女老总的关系非常特别。 那一瞬间,欧阳佟想,王才新肯定一屁股的屎,只要王才新一倒,朱丽依肯定受牵连,那时,朱丽依一定跟着王才新一起倒霉。事后,欧阳又有些犹豫,尽管他知道,没有官员的屁股是干净的,可是,王才新浸淫官场几十年,就算不是百炼成仙,也已经百炼成精了。成精就是一种造化,这种造化,或许是自然的,是客观存在的,他欧阳佟也不是什么好人,为什么要废了人家几十年的武功?

算了,作为手中的一张牌吧。他想,毕竟,眼下这场官司,朱丽依不仅不会赢,反而会输,等她输了几百万,或许应该醒悟了吧。她也算是商场上的成精人物了,自己就算做一次善事,饶过她这次好了。当然,还是回到那句老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如果经历了一连串的失败之后,朱丽依从此不再与自己为敌,那自己也就放她一马。放她一马,并不等于自己就要被动地娜特而不主动出击。他之所以收编贾宇革,就是决定从此不再被动挨打,时时处处要掌握主动。

朱丽依请的律师张玉清,是江南省非常有名的大律师。张玉清具有极其丰畜的诉讼经验。最初,朱丽依仅仅提出行使股权的诉讼请求,张玉清律师对她说,如果仅仅只是诉求行使股权,那么,你当初的投资只不过五十万,才一年时间,就算增长率100%,案底也不过百万,这件案子,就属于区法院一审。甚至有可能在简易庭开庭。如果提出一个较高的案值,就可以直接上中院。

案子被中院受理之后,张玉清又立即采取更进一步措施,申请证据保全。雍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张玉清的申请,在欧阳佟接到起诉书的第二天,派出执行法官,对博亿公司的账目进行了封存。

张玉清知道,博亿公司既然拿到了德山市庆这样的大项目,公司一旦涉案,并且账目被法院封存的话日常的经营活动,就会大受影响。时间拖长了,德山市方面可能会起变化。博亿公司肯定拖不起。拖不起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原告庭外和解。从这种意义上说,张玉清律师的诉讼策略是很到位的,并且稳操胜券。可他有一点没有算明白,那就是博亿公司根本就没有经手德山市庆项目,而是由另一间公司经营,法院封了博亿公司的账,对资圆公司的经营没有丝毫影响。还有一点是他所不知道的,欧阳佟和许问昭,还真的希望博亿公司的账被封,被封了,才能说明博亿公司没有造假,说明那些债务都是真的沪后要求星期七承担部分债务,才能在法律上站住脚。

许问昭这边也没有闲着,她当天晚上找人打听了一下,得知星期七的是张玉清,她便去请了江南大学的法学教授王凯旋。王凯旋在法学界非常著名,在国内属于权威人物,不少法律条款,他都有参与制定。他看了对方的诉状和证据,对许问昭说,除非你们有证据证明这份证据是假的,是伪造的,否则,这个官司你们没法打。必输无疑。许问昭便向王教授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她不得不承认,这份证据,确实是真的。只不过,当初出资的时候,对方并不是真实出资.而是采取了非法手段。他所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请中介公司注册的时候,人家收中介费五千元,他却说是六万元,其中多出的五万五千,算了他的人股资金。第二部分,租写字楼的时候,人家只收两个月抵押金,他却说缴了一年,多出十个月,有三万多元,他又冲抵了人股资金。第三部分,也是陛质最恶劣的一部分,他作为总经理负责招收员工,每招一个员工,他收人家三到四万风险抵押金,共收了八十万,其中一部分,拿出来作为人股资金。 王教授说,这三个部分中,前两个部分,属于虚假出资。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这部分出资无效。至于第三部分,比较复杂一些。他如果是以公司名义收取了风险抵押金,这些钱没有人公司的账,成了他私人的财产,那么,他就是私吞公司财产,是刑事罪,应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他拿出钱入股,民事审判中,只审定他的股权事实,而不判巍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许问昭说,这件事闹出来后,他为了逃避刑事追究,不得不退赔了一部分,并且退出了公司。王教授问,既然他退出了公司,当初有没有签署与股权相关的文件?许问昭说,这就是比较麻烦的地方,当初以为他退出了,将最初注册时的合资合同拿了回来重新注册,以为就没事了。当时也是非常混乱,根本没想起他手里还有这份文件。

王教授说,你们没法证明自己合法拥有这部分股权,相反,他却能证明自己持有这部专股权是合法的,所以,这个官司,你们赢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