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识破讹传(第6/14页)

当然,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这里所说的“营救”,当时不是指“劫狱”的意思,而是请律师,请大律师帮助孙中山。

1904年 4月 26日,华盛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Ralston&Siddons)代表孙中山,向美国移民管理部门提起了上诉。

1904年 4月 28日,令人十分意外的是,美国“商务及劳工部”作出了这样的一个复议决定:准许孙中山入境美国。

美国“商务及劳工部”做出这个复议决定的理由是:因为早在 1896年的时候,旧金山当局没有对孙中山“我出生在夏威夷”的声明提出过异议,所以,1900年4月30日生效的《美国移民新法案》,自动赋予了孙中山“美国公民”的入境权。

就这样,孙中山打赢了这场移民官司,并取得了美国的居留权,并从木屋子里被释放了出来,顺利入境美国。

从此,孙中山取得了一份美国护照。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此时所取得的美国护照,是一份“美国夏威夷护照”,或者说——“美国殖民地护照”,又称“疆省护照”,它和美国本土公民所持有的“正规美国护照”是有所区别的。

当然,“美国夏威夷护照”毕竟也是美国护照。因此,至少在这一段的时间里,说“孙中山是美国人”,其实并不过分,可以说基本符合事实。

总之,孙中山从1904年 4月 28日开始,变成了美国人。

众所周知的是,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孙中山在美国华侨圈子中,开展了革命宣传和筹款的活动。

那么,孙中山又是在何时,怎样失去美国公民身份的呢?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908年 11月,孙中山在泰国期间,访问美国驻泰国公使馆,并面见了美国公使汉密尔顿·金(Minister Hamilton King)。

在会面期间,孙中山要求美国政府给他颁发一本“美国本土护照”,这不同于“美国夏威夷护照”。

汉密尔顿·金公使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拍发了报告并请示。

1909年3月11日,美国国务院向汉密尔顿·金公使下发了这样的决定:孙中山没有资格登记为美国公民或申请美国护照,理由如下:

“美国公民享有权利,但也有责任和义务,他(指孙中山)非但没有尽美国公民的义务,反而是全力投入中国的政治,尤有甚者,他是鼓动反政府的领袖,而本政府和那个政府有友好关系。”

基于这些理由,从1909年3月11日开始,美国政府不承认孙中山的美国公民资格,但是也没有收回孙中山手中的“夏威夷殖民地护照”。

也就是说,孙中山仅仅在 1904年 4月 28日至 1909年 3月 11日期间,是美国人。从那以后,孙中山就不再是一个美国人了——至少人家美国政府,不承认孙中山是美国人。

但是,上述讲了这么多,都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孙中山的大清国户籍,到底有没有被注销?换句话说:孙中山是不是美国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孙中山是不是中国人。因为世界上存在一种身份叫作“双重国籍”!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孙中山有没有被吊销大清国广东省香山县的户籍?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1909年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

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有如下的关键性条文:

第十一条:凡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第十二条:凡中国人无下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

二.兵役之义务

三.应纳未缴之租税

四.官阶及出身

其中,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孙中山如果要加入美国国籍,则必须先回香山县官衙、办理出籍(放弃大清国国籍)的手续。如果不经这个手续,那么就算孙中山在美国拿到了护照,孙中山的美国护照在大清国也是得不到官方承认的,大清国政府仍然将孙中山当作大清国人看待,理由是:孙中山尚未办理出籍手续。

那么,孙中山回香山县办理了出籍手续没有?显然是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自从1895年第一次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就长期流亡海外。他根本不敢回香山县办理出籍手续,否则,他会立即被捕。

而《大清国籍条例》第十二条,说的又是什么呢?这条说的是:如果一个大清国国民想申请出籍,那么他必须在县衙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否则不准出籍。所以,香山县衙无论如何也不会批准孙中山出籍,因为孙中山是当时大清国重要的通缉犯。

也许,懂行的法律界朋友会质疑,这份《大清国籍条例》颁布的年份是1909年,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从1895年至1909年这段时间怎么算?

我的理解是在那段时间里,孙中山仍然一直是大清国国民,道理十分简单,清政府对孙中山的《通缉令》一直没有撤销,换言之,清政府一直紧咬着孙中山的大清国国民身份不放,否则清政府就会受“领事裁判权”所限,根本无法法办孙中山。

这里还有一份旁证:依据史料《孙逸仙伦敦被难记》,1896年 9月,孙中山在伦敦被绑架进了大清国驻英国的公使馆,绑架之后,大清国公使馆是这样对英国外交部和英国媒体进行辩解的:

“……孙文是我大清国的国民,是一个重量级的通缉犯……”

可见,清政府不但一直保留,而且一直紧咬着孙中山的大清国国籍不放。综上所述,孙中山本人一直是大清国公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讲到这里,请允许我对这件事的始末,作一个简洁明要的梳理如下:

1.11月 12日,孙中山出生在大清国广东省香山县,自动获得大清国国籍。

2.4月 28日,孙中山在美国打赢移民官司,取得了美国国籍并获取了“美国夏威夷护照”。

3.3月11日,美国国务院重新审查孙中山的移民个案,做出一个决定:拒绝承认孙中山为美国公民,拒绝向孙中山颁发美国公民护照。

4.1912年 1月 1日,“中华民国”成立,正宗大清国国民孙中山,当选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综上所述,“中华民国由一个美国人缔造”的历史谣言,从此,不再成立。

附件:《大清国籍条例》(1909年)

大清国籍条例

第一条凡下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 )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