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回望历史(第6/12页)

五大臣并没有因此被吓到,他们仍坚持出国考察,并在回国后,给清政府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应该立宪。于是,清政府在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我们不妨来看看这份《大纲》都说了些什么。《大纲》第十条:“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这一条是相当重要的,它将司法权,从皇帝的手上夺走,还给了人民。再看《大纲》中的《附臣民权利义务》一章:

“第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这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官员的舆论监督,使之不敢肆意妄为。

“第六条: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私产入宪”。它推翻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例,而保护了人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十分关键。

“第八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这一条是说: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不能再肆意加税。税收由法律规定。这一条也相当重要,它使人民对自己生产活动的盈利预期更加精准、更有把握。这将大大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清政府公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换言之,最迟于1917年制订宪法。

但是,到了1910年,全国各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并提出了“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类似于美国“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换言之:人民要求参政议政。

在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之下,清政府将立宪的期限缩短为 5年。也就是说最迟于1913年,制订宪法,还政于民。

与此同时,清政府成立了地方咨议局以及中央咨议院。咨议院和各地咨议局,初步完成了选举,并初步发挥了参政议政的职能。其中,在1910年冬咨议院第一次常会中,议员提出“剪辫子”的议案,并且获得通过。这是破天荒的大事,也说明了人民参政议政的能量。

应该说作为一个开始,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第三,“皇族内阁”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假立宪”。1911年,清政府第一届内阁成立,这次内阁的阁员当中,“清廷皇族占了大多数”,所以这是一个“皇族内阁”,是清政府“立宪没有诚意的表现”。问题是:真的是这样吗?恐怕不是。这一届内阁,先后任职的阁员,一共有 17位,其身份构成如下:

1.清廷皇族:7位。

2.汉族:6位。

3.满族:4位。换言之,清廷皇族人员所占的比例,仅为41%,不到一半。我们不能把其他4位满族(非皇族)出身的阁员,也算进“清廷皇族”之中。

那么,为什么第一届内阁,不是以汉族官员为主呢?我想各位只要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领会当中的合理性:

1.民主宪政是逐步放开的一件大事,有序渐进,是成熟稳重的;

2.各地革命党和群体事件仍然频发不止,满族统治者没有信心完全放开统治权。

这些分析很难入耳,但是,只要读者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仔细想想,换了是你,恐怕你也会这样做。凡事都有两面。内阁中虽然满族人占了多数,但是毕竟开始有六位汉族大员进入了权力核心。无论你承认与否,这就是清朝的一个让步,也是汉族的一个胜利(尽管是一个小胜利)。第四,人们没有给清政府足够的时间完成,就判定立宪是假立宪,有待商榷。退一步而言,就算当时的“皇族内阁”先后任职的十七位阁员全部都是清廷皇族,也不能导出“清廷政府立宪是假立宪”的说法。为什么?因为内阁是内阁,立宪是立宪。清政府已经公开宣布了立宪的时间(先是 1917年,后来改成 1913年)。换言之,清政府公布的立宪年份是 1913年,便产生了以下的逻辑推理:

1.如果到1913年,果真立宪并执行,那么,就是有诚意,是真立宪;

2.如果到1913年,拒绝立宪或拒绝执行,那么才是没有诚意,是假立宪;

3.如果在1913年之前清政府明文宣布反悔,那么也可证明是假立宪;

4.1913年,清政府倒台了,所以这个问题变成没有答案了。

这个问题可以打个浅显的比方:我欠你一笔钱,说好后年还你,但是你还没等到后年,你就起诉我,说我没有还债的诚意,法官会怎么判?法官会判你输。道理很简单:后年还没到,你怎么知道我没有诚意还你钱呢?

同理,1913年还没到呢,你怎么知道清朝没有立宪的诚意呢?万一到1913年,清朝果真立宪了呢?第五,日本帝国的立宪才是“假立宪”。下面我们看看日本当年是怎么做的。日本天皇在 1876年发布决定起草宪法的《敕文》,到1889年公布《日本帝国宪法》,用了 13年时间。换言之,日本在明治维新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夜之间把宪法搬出来的,而是也经过了一个“预备立宪”的过程。大清国当年是效仿日本的经验,设立9年的预备立宪期限(后改为5年),也应属于合理范围。

我们再来看看 1889年日本制订的《日本帝国宪法》,看看日本的立宪是

不是“假立宪”: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的权力是属于天皇的,不是人民的。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

这一条的意思是:天皇有权解散众议院。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海陆军。”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这个国家的军队,不是人民的,而是天皇的。

“第三十一条:本章(臣民权利义务)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这一条更毒:一旦国家不稳定,日本人民所有的民主权利,天皇随时可以全部收回。

“第三十四条:贵族院,依贵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贵族及简任议员组织之。”

这一条说明:日本的皇族也参政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