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与人口(第4/5页)

一直以来就有人论证一夫多妻制降低了妻子的地位。随着女权主义的婚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这一论点的重要意义与日俱增。“我怎会尊敬那些父权家长!”布拉德肖女士强烈反对一夫多妻制,“如果他们执意要做暴君,我们凭什么还将其奉为楷模?”对于休谟、普利斯特里以及稍后的沃尔斯通克拉夫特来说,这也正是他们反对的核心。

1776年,当孜孜不倦的废奴主义者与社会改革家格兰维尔·夏普遇见著名的塔希提人奥美时,他大量使用了这些观点,以解释一夫多妻制正如通奸,违反了每一种现代的、启蒙的伦理:自然法、神圣正义的原则、女性的权力与情感以及人类的恻隐之心。“奥美先生,”他后来讲道,

8.二十出头的奥美,差不多在此时,他遇见了格兰维尔·夏普。

他是“一个黑人,由于习俗与教育,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偏见,支持娶几个妻子,就像任何一个茶色皮肤人或非洲人”:

“噢!”他说,“两个妻子——很好;三个妻子——更佳。”“不,奥美先生,”我说,“不是这样的,这违反了自然法的首要原则。”“自然法的首要原则,”他说,“那是什么?那是什么?”“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我说,“就是一个男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奥美先生,”我说,“请您想想,您的妻子非常地爱您,她不会希望你再爱上别的女人,正因为女人对于男人怀有相同的激情、感受与爱意,而我们男人对于女人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我们既期望她们爱情忠贞、恪守妇道,那么也当以此约束自己。”

9.格兰维尔·夏普,四十出头时初遇奥美。他终身未婚。

结果是,尽管一夫多妻制如此被人热议,但到了18世纪末,因为各种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它的接受度也越来越低。1795年,议会再次立法重申反对一夫多妻制。此后不久,马尔萨斯学说对于人口态度的剧变,进一步削弱了其思想的整体可信度,虽然直到那时,一夫多妻制还在倚赖这一学说。其部分原因在于,1800年左右,一夫多妻制的很多预设变成了性自由的普遍话语。马丁·马丹的教子塞缪尔·卫斯理,他是卫理宗领袖的侄子,从小到大都认为性行为本身即是两个人正式结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他的教父从未坚定倡言,但彼人的著作与《圣经》解读“使其坚信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只要一个男人与女人达到了“灵与肉的结合……那就实现了一次完美的婚姻,无需任何宗教人员发明或执行什么额外的仪式”。基于此,他公开与情人夏洛特·马丁同居了很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不顾自己家人的惊惶反对。“根据所有的神法与自然法,她确切无疑是我的妻子,”1792年他愤怒地给自己母亲写道,“那些唯利是图的宗教小丑的把戏,不会对她的身份有任何增益……江湖术士西门·玛古斯的那些徒子徒孙行千遍万遍礼仪,也不会让她更加幸福、更加荣耀。”最终他们走了一遍仪式,但随后卫斯理又跟他们的管家莎拉·苏特一起生活,他们一直没有结婚,有好几个孩子,住了近三十年。显然,从19世纪早期的一些支持者的行为可以看出,自由恋爱与重婚相去并非总是很远。有如拜伦与雪莱的朋友爱德华·特里洛尼之言,一夫多妻制“不仅不违法,而且值得赞扬”。

其影响力同样在各种激进的新教派别中延续着,甚至在1800年之后,他们也像16、17和18世纪的先驱那样,将《圣经》的事例运用于现实的环境中。在英格兰,那些认同斯威登堡学派并支持婚前与婚外同居的人里面,就包括了威廉·布莱克,他似乎对于一夫多妻制颇为着迷。19世纪20年代,甚至当他已垂垂老矣,仍然继续宣扬《圣经》中“应该多娶妻”的指示(见彩图4)。詹姆斯·爱德华·汉密尔顿,他自称“以便尼人”,同样认为“一夫多妻制显然得到了上帝允许,即便在如今”——只有“顽固者与褊狭之人”,才对《圣经》中的这一明确意涵不予承认。

最重要的是,这一观念盛行于美国。早在18世纪80年代早期,我们就可以发现新英格兰人宣扬与出版支持一夫多妻制的上帝言论。进入19世纪,一些处于宗教复兴运动边缘位置的弥赛亚领袖实践了这一观念。从1810年代开始,它先后在缅因州与上纽约州雅各布·科克伦的信徒中传播,科克伦宣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合于《圣经》的教导与使徒教会的实践。在19世纪30年代与40年代,这一观念又得到了某些后期圣徒教会(又名摩门教)的接受,这个教会早期在纽约的成员亦加入了科克伦的教会。从19世纪30年代早期开始,多妻制的婚姻就被摩门教的祖师与先知小约瑟夫·史密斯践行并教导,他宣称自己会定期受到天使的感召。在1843年,当时这种做法流行于教会的领袖中,夏洛特·海文兴奋地给家人写信,讲述“那尚未公开的秘密启示”。当一个长者带着第二个妻子从英国回来,首个妻子

与这个不速之客和平共处于家中……因为她的丈夫还有别人已经给她解释,一夫多妻是《圣经》的教导,亚伯拉罕、雅各、所罗门、大卫以及所有古代先知与好人都有好些妻子,他们可以这样,那么后期圣徒教会也可以这样。

1852年,在这个团体迁至犹他州西部后,史密斯的继任者杨百翰公开宣称这就是教会的官方教义。的确,正是这些相同的论述支撑着摩门教的启示,正如它们曾经启发了18世纪的先驱者:《旧约》中长老的榜样,基督的主要教诲,上帝要求生养众多,路德与弥尔顿等早期改革家的论证,神圣真理由于“偏见和权术”而被遮蔽,世界上大多数文明拒绝一夫一妻制的事实,以及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只是到了1890年,迫于联邦政府长达数十年强大的军事与政治压力,摩门教会才宣布放弃这一做法。

如今,虽然一夫多妻制在不少非洲与亚洲社会中仍然是合法与普遍的,尤其在伊斯兰社会,但在西方则普遍遭到了弃绝,被视为一种本质的厌女行为,或宗教复古信仰的产物,或两者兼而有之——因为现代的一夫多妻制一般只允许男人有权利娶几个老婆。尽管如此,继续禁止男女自愿的重婚仍然受到了现代及世俗性伦理之根本原则的挑战,正如近期在美国的争论所呈现的。早在19世纪50年代,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已经强调了这一观点。当时英国与美国都在极力声讨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而他选择将其视为他著名的人类自由宣言之最激进的个例。显而易见,密尔写道,摩门教与其他宗教一样,是一种“招摇撞骗的产物”,而其婚姻制度也明显于女性不公,因此,他自己“比谁都不赞成”一夫多妻制。但这并不重要,犹他州的多配偶者也应享有跟别人一样的宗教及个人自由的权利。毕竟,自由的普遍原则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