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6/6页)

罗马联邦自此以后赖以为基础的诸基本概念,实际上即由此宪法而出;因为,只要有罗马社团之处,其外形无论如何改变,必有如下之固定原则:行政官有绝对指挥权;元老议会乃一国之最高权威;一切例外之决定均须主权人——换言之,即人民社团——之认可。


[1] 在法律手续上直接选举国王,我们在罗马尚找不到证据。“司令”(dictator,独裁者,狄克推多)的指定是依此处所述的方式进行的,而执政官(consul)的推定也是由此演变而来,唯一不同处在于向社团做了让步,即社团有提议权;这个让步无疑是后期的发展。执政官的指定,没有例外的是由在任者行之,或由暂时王行之;由于执政官和独裁者的职位实系王位的延伸,我们前面所做的假定必然成立。由各族来选举,是可以的,但并非必须,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故事便可作例证。也许公开指定,并经公众喝彩,被后来的作家认作即是选举了。

[2] Lex,本意为“说出来的句子”,意指“合约”(contract),同时又含有“提议者指示而接受者或单纯采用或拒绝”的合约,例如与政府的合约便是。在lexpublica populi Romani一语中,提议者为国王,接受者为人民;其语意的本身即指示了人民的合作之有限性。

[3] 编注:Lycurgus,相传公元前九世纪斯巴达法典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