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2/14页)
直到16世纪中期,钞关课额是比照以前的实际解额为基础来确定的,未必以最高额为标准,但应该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正常情况下,征收者完成额度是没有困难的。虽然理论上,官员如果超额完成征收任务就有被提升的机会。实际上并非如此。在道德被认为比效率更为重要的时代,过早打破税收记录的官员更可能被批评为自私自利,滥用权力,还会给继任者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有明一代,没有哪位官员因为试图增加税收而受公众尊敬。从当时的资料来看,绝大多数被分派到钞关的官员仅仅满足于完成定额。实际上,户部尚书周经(1496—1500年在任)在考核官员时对于那些课额多者给予下考〔16〕。
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国家支出急速上升,钞关的课额也相应增加,课额的评定也是非常主观、武断,这导致了混乱,加剧了不法行为,征收也出现了亏空。
钞关的效率低下并不让人感到惊讶。钞关的运作很不协调,从来也没有任命一位主管有系统地组织工作。官员没有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兴趣。部里的官员仅作为份内之事完成责任,而省级官员却把征收工作看作是本地区的财政负担。普遍的反商业思想阻碍了官僚提高商人的利益,拓展他们商业活动的空间。无论是对日常必需品还是奢侈品,没有人试图使得货物在内陆水运网中更加方便地流通。对于大宗货物和零担货物运输的税收没有进行区分,这仅仅是因为商税的概念还未抛弃。当时有关钞关的资料也反映出了同样的态度。在他们关于运输的描述中,重点一直是短途运输的农业产品,例如阉猪、草垫、豆饼、蔬菜和储运的水果等,很少关注丝绸和瓷器之类商品〔17〕。1526年,皇帝不得不发布诏令禁止钞关向船上储运的柴米课税〔18〕。169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报说崇文门税关公布的则例中包括多达3000项属于不同商人税目,“每失报一纱一裙,通罚全单而又倍之”。他又说“见南中关署有书刊碑,漏货一件,通没一船货物之半入官”〔19〕。
钞关的工作人员很多。按照清代一条记录,晚明的淮安关,专职人员有12名官员和14名吏胥,加上11名佐贰及其吏员,还有212名书办〔20〕。这个机构的规模几乎等同于户部。但是从职责的分配上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员的工作只是逐条计算、登录各项船料。同所有明朝机构一样,钞关供给也从地方征用。北新关的记录表明,许多书办不给工食,钞关也要求里甲提供不给工食的隶卒,也要委任乡村代理人员对其辖区内1200艘船和3500名坐商按季度收税〔21〕。总之,钞关的工作由于农村经济的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不适合执行更加复杂的财政任务。
表16 1599—1625年8个钞关的税额(单位:两)
钞关 | 1599年 | 1621年 | 1625年 |
北新关 | 40000 | 60000 | 80000 |
浒墅 | 45000 | 67500 | 87500 |
扬州 | 13000 | 15600 | 25600 |
淮安 | 22000 | 29600 | 45600 |
临清 | 83800 | 63800 | 63800 |
河西务 | 46000 | 32000 | 32000 |
崇文门 | 68929 | 68929 | 88929 |
九江 | 25000 | 37500 | 57500 |
总计 | 343729 | 374929 | 480929 |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钞关课额列于表16中〔22〕。从中我们看不到关于运输大宗货物的信息。
16世纪晚期钞关税额为340000两左右,这仅是一种指标。1600年北新关报告其课税超过了42000两,到1611年其定额增加到了49700两〔23〕。有些时候征收又低于指标。赵世卿(1602—1610年任户部尚书)曾报告说在1597年八个钞关原额每年共征银325500两。1601年,降到266800两,大约比定额少了76900两〔24〕。
钞关的收入用于很多方面,例如供给钞关附近的军事卫所,铸造铜钱,赈灾备荒和营建宫殿。有时某个钞关要将其征收的税款用于某个特定的机构,其他的钞关则把税收分送各处。有时朝廷命令钞关征收一定数量的铜钱,然后上缴到皇城内的广惠库(参见第一章第一节)。在16世纪70年代,规定所有收入都要解送到太仓库,由户部监管,供应给北方边镇。但此后,临时权宜的解运仍然继续〔25〕。1580年太仓库的账册表明当年从钞关那里仅收银162299两,大约是定额的一半〔26〕。
(b)商税
明朝商税在许多方面是清朝厘金税的前身,其特点是税率很低、征收面广,并重复征收。然而,商税的收入过于分散且数额较小,并不能被认为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在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建立钞关之后,商税的重要性更加降低。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27〕。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28〕。
16世纪,仅存的税课司局也由府或县管理。我们可以从北新关早期记述中看出当时税率很低,通常在3%至1%之间。征收面极广,甚至小商贩和农民运输成袋的商品去城镇集市出售也不能免除。通常每个征收站只有一名官员,被佥派的隶卒和书办不但没有报酬,而且还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贡献,因此他们被迫靠收受贿赂和勒索过往商人为生〔29〕。一旦税收定额增加,他们滥用职权便会容易失去控制。
除了几个地区进行过税收调整以外,商税最初被固定为宝钞,后来转变为白银,其实这没有什么意义。例如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30〕。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地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这个数额更多是用来弥补巡卒折色〔31〕。其他地区则用田赋来完成商税征收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商人根本就没有被征税。南直隶徽州府因富商而闻名。1482年,徽州全府的商税固定为钞94565贯,此后一直未有调整。到16世纪晚期却不超过30两。因为徽州商人几乎没有缴纳多少商税,他们经常被要求向京师的一些建筑工程报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