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6/13页)

从15世纪晚期起,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盐商。边商提供军队粮草,然后出售他的仓钞给盐运使司的内商。后者申请盐引并获得食盐。这是基于16世纪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必要区分,因为即使政府机构的服务改进时,正常的食盐等待时间最少也要三年,经常长达八到九年。边商很难同时报中和守支。内商则承担起金融家和支盐代理的双重职能。最后内商也停止在内地市场的食盐贸易,他们从批验所一得到票引就卖给水商〔79〕。政府试图规范不同商人之间交易的努力没有什么效果。他们之间分享利益的争论使整个事件处于僵局,这项工作只能由所有有关各个方面通力协作才能正常运作〔80〕。官方的延迟支付增加了不确定因素,这使得一类商人能够以其他商人为代价获得利润。内商因其资金实力而坐享其成。作为惟一的购买者,他们能够向边商指令仓钞的价格,作为惟一的食盐供应者,他们对于水商有同样的权柄。

在16世纪,非常奇怪,商人们不但没有抱怨政府支盐延迟,反而有时企图延迟更久些。特别是水商希望等到零售价格上涨再行支盐。有报告说他们贿赂主管官员去减慢支盐过程,有时甚至给内商利息以推迟支盐,他们期望以更高价格出售食盐而获得补偿〔81〕。

16世纪20年代的危机

16世纪20年代的危机可以追溯到1489年制定的有关允许生产者私自卖给商人食盐的决定。表面上这个决定没有损害盐的专卖制度,而仅仅是为了补偿政府对官盐支付的拖欠。实际上,这意味着商人必须为同一食盐而支付双倍价钱,一部分是给政府,另一部分则是给盐的生产者。官方仅仅认识到这只是认可一种做法,但实际上一旦私盐得到朝廷的批准就会大行其道。不久盐商就会突破盐引的限制而夹带余盐。批验所的官员只对其征收一定的称为“余盐银”的税收,这可能源于15世纪的一种罚款,在16世纪就变成了一种消费税〔82〕。原则上余盐是在册的灶户按照官方要求额外生产的,交纳正课之外余盐可以出售。而在实际过程中,正如预料的那样,大量食盐开始从这个新的渠道流失。以这种方法购得的食盐要比从官方系统得盐更为方便,官盐是以人头税的名义征集而来的。

因为余盐同正盐竞争,这就意味着1500年的制度所得到的稳定性开始松动。1503年,皇帝的姻亲奏请允许他们投资于食盐生产。他们许诺如果得到盐引,他们将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买余盐,以弥补官盐积累下来的拖欠,他们宣称这不会成为财政的负担,因为他们实际上为此特权向政府付款。弘治皇帝也许不知道这个建议的玄妙,欣然批准〔83〕。他的继位者正德皇帝,则经常进行这种授权。皇帝本身认识到出售盐引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并以此来为他个人计划提供资金,诸如织造皇帝所用的绸缎,派遣太监去西藏寻找活佛,等等。权贵之人一旦得到盐引,他们就可能重复使用,有时重复使用多年〔84〕。因此,官盐与私盐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从1508年到1514年,政府通过降低官盐价格,进行了几次不成功的尝试去吸引合法的盐商〔85〕。这导致了16世纪20年代的“盐引壅积”。

在这次危机之后,政府加紧了对盐引的控制,同时又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去管理余盐的购买。每个盐引登录了一个固定数量的正盐和余盐。盐商通过报中或向政府直接购买而获得正盐,自己则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余盐。没有人被允许在没有首先同政府进行交易而私购余盐。另一方面,同政府交易的那些商人,如果没有购买余盐,也不能运走正盐。事实上两种盐必须装在同一包中,这是为了在批验所进行检查〔86〕。包括余盐在内,必须强制为灶户额外生产提供合法出路,这也是为了防止余盐落入走私者手中。这一办法的复杂性在于盐商必须支付三种税款。首先商人必须通过报中或购买而获得仓钞以便得到盐引和官盐,接下来他必须附加购买余盐,第三,他必须付给批验所余盐银,这本质上是一种消费税。这种方法一直持续到帝国的灭亡。

16世纪60年代和17世纪初的危机

通常的看法是,鄢懋卿应对16世纪60年代的危机负责,他是大学士严嵩(1542—1562年在任)的同党,被描述为奢侈和腐败〔87〕。在官方文件中,有关于他对盐的专卖管理不善的记载,但是对他在金钱方面的正直品性却很少提及〔88〕。

从1560年到1562年,当鄢懋卿作为巡盐御史总理五个都转运盐使司盐法时,明朝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对抗北边俺答汗的侵扰和南方海盗问题。鄢懋卿因此空前强化盐的专卖制度。灶户被追讨所欠的额盐,逻卒被限获一定数量的私盐,商人被迫去强制性购买。这样他就创造了不同寻常的巨大数额的食盐,也没有进行价格调整,一年之内他从其所掌管的五个都转运盐使司共攫取了200万两白银。他离任后,整个专卖制度完全瘫痪了。当庞尚鹏在1568年接管时,发现两淮运司等待最后清理的停积引目有500余万,需要花费4年时间清理〔89〕。

对鄢懋卿的批评也包括所谓的“工本盐”。事实上,这项措施始于1553年,也就是在他出任这个职位的七年前。在这个制度下,两淮盐运司拨出了82000两白银去购买灶户余盐,平均每引官给银0.2两充工本。然后公开出售,余盐和余盐银被增加到每引正盐中,在这一交易中被认为得到300000两白银的总利润。在鄢离任后,工本盐被指责为他的另一种暴政,于1565年被取消〔90〕。

鄢懋卿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过度生产当然不是惟一的原因。1550年,户部尚书估计实际上政府仅仅征收了两淮产盐总量的40%,其余60%的食盐则落入了贩卖私盐的商人手中。1558年,江西巡抚报告该省中有三个府只能私食广盐〔91〕。庞尚鹏接任后,也抱怨非法出售是主要问题。如果政府想扩大正盐的流通,应该为此提供更大的市场。

庞尚鹏在自己的著作中间接地道出了此事的实情。食盐专卖不是没有机会扩大,但是管理的特点限制了这种扩大。绝大多数部门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早已达到了极限。每一项额外的压力都从上至下达到专卖制度中最脆弱的环节,即由贫困的灶户来承担。在给皇帝的奏折中,庞尚鹏承认即使在常股盐的征收中,总催也从灶户那里额外私索〔92〕。也没有证据表明工本完全分配给灶户。从灶户那里购买余盐的盐商也对灶户备极逼辱〔93〕。另一方面,当商人势力衰弱时,他们也受到总催的剥削〔94〕。税收系统的性质使得合法食盐无法在农村地区形成固定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