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农民(第6/7页)

景泰五年冬,(原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

成化初年荆襄盗起,流民附贼者至百万。项忠用兵平定,先后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388]成化十二年原杰出抚荆襄,复籍流民,得户十一万三千有奇,口四十三万八千有奇。[389]

农民离开他的土地以后,同时也离去了登记他的户籍的黄册。虽然失去了倚以为生历代相传的田地,可是也从此脱离了国家的约束,不再向国家尽无尽的义务。他可以拣一个荒僻的地带,重新去开垦,做一个自由的农民。例如河南、湖广等处的客朋,《明英宗实录》卷一六记:

正统元年四月甲子,巡抚陕西行在户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阳府邓州内乡等州县及附近湖广均州光化等县居民鲜少,郊野荒芜,各处客商有自洪武永乐间潜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业者,丛聚乡村号为客朋,不当差役,无所钤辖。

郧阳一带多山,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统二年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390]从此不再有任何压迫,也不再有任何负担,自耕自食,真是农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他们感觉到没有人替他们耕种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农民逃了不回来,他们便失去剥削的对象。国家更不肯让农民躲着不受约束,因为他们最需要农民的力量,农民最驯良,最肯对国家尽责任,国家需要他们的血汗来服役,更需要他们用血汗换来的金钱,供皇家和贵族们挥霍。

他们都是农民头上的寄生虫,他们非要农民回来不可。于是有招抚逃民之举。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391]是要责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给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还是照未逃亡前一样生活着。事实上不能强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尽百姓的义务,依旧被圈定在一土地的范畴。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宣宗时特增府县佐贰官,专抚逃民。《明宣宗实录》卷七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贰官一员。”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于是增除府州县佐贰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一八正统元年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茸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作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具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唯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392]

正统五年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令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393]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394],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395]正统十年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396]一面又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397],又置山东东昌府濮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398]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