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回 灯下话余惊共消长夜 案中藏秘计对质公庭(第3/3页)

传小香问:“你在那里换的衣服?”答:“我先带了旧衣服,交给一个茶房老刘,唱完了戏,我在他手上拿了衣服穿着走了。”问:“这样说,你是有心和李太湖出去住宿的了,不然,何以不回家换衣服呢?”答:“是的。”

小香退下去,传刘氏,问:“你的女儿和李太湖交朋友你知道一点吗?”答:“我只知道他们彼此认识,别的不知道。我不能让我姑娘嫁他这一个穷光蛋,我告他。”法官道:“你告他,那是另一件事,现在问不到。不过你女儿供是二十岁,李太湖供是二十六岁,他们已经可以婚姻自立了。他们除是手续欠缺一点,只要他们自己承认是夫妻的话,父母也是无法反对的。”

说着,传原告,“还有什么话说没有?”柏正修请的律师便道:“被告秦小香虽然是说那晚在夕照寺,但是李太湖是她的爱人,于水村是她的朋友,也许有人从中串通一气,预先商量好了供词,做好了证据了。”法官道:“也许两个字,法庭上是不适用的。你还有别的证据吗?”法庭上的义务律师也起立道:“原告以莫须有罪名,加到一个弱女子身上,本来不对。而况李太湖不过挺身出来为秦小香作证人,将他告了,更是诬告。”

法官宣告辩论终结,因对李太湖道:“你仅受了几天拘留,你是很值得的。”说着微微一笑。又对秦小香道:“柏正修告你,并非有意害你,只是他的证据不充分,法庭是要照证据判案的。”又对柏正修道:“你既然是捧歌女的,花个三千二千当然也不在乎,对于你所捧的人,似乎不必如此追究了。至于在法律上说,你在十一点钟的时候,约歌女到旅馆里去会话,你就有诱惑的嫌疑。我看你是看破一点罢。”说着,着被告交保回去,听候宣判。于是这一幕变幻不测的戏剧,算是告终了。